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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得为权属不清账款做保理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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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得为权属不清账款做保理

为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今日就《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明确要求,债权人在将应收账款权转让银行时,银行应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人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确定,各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明晰无争议。避免企业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所谓保理业务,指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银行,由银行负责为其办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针对一些银行放松融资审查等问题,《办法》对保理融资的业务流程进行了规范,包括融资产品、客户准入、合作机构准入、业务审查、专户管理、融资比例和期限、信息披露等。其中,着重对单保理融资提出审慎管理要求。


《办法》同时对应收账款做了界定。在保理融资中,进一步严格合格应收账款标准,对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有价证券付款请求权等几种不合格应收账款予以了明确。
依据《办法》,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对应收账款范围予以规范,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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