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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第七条的意义
来源:莫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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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与热议。最饱受争议的莫过于第七条,有些人认为,“以后婆家买房,媳妇是没的分”,这对女性极其不公平。那么这第七条到底有什么意义呢?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小A与小B结婚后,小A的父母为小A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了小A一个人的名字。数年后,小A与小B离婚,对于此套房屋的归属双方发生了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未出台前,甲法院认定此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乙法院认定此房屋属于小A的个人财产。
   为什么同一个案例在两个法院有截然相反的结果呢?甲法院认为,小A的父母为小A购买房屋,并将小A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这是一个赠与行为,并且赠与行为已完成,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法院认为,小A的父母为小A购买房屋,这是一个赠与行为,并将小A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 这表明小A父母明确表示房屋只赠与小A,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此房屋属于小A的个人财产。归根到底,两个法院作出不同判决是对“房产证上只登记小A名字”的认定不同。甲法院认定是完成不动产赠与登记的必要步骤,而乙法院认定是对赠与给谁的一个明确意思表示,故作出了不同的判决,造成了司法不统一的尴尬局面。
   所以,新的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个问题,采取了乙法院的观点,这是根据公平、公正和合理原则,在大量的审判实践中总结而来,消除了法律的模糊,尊重了出资人的意愿,很好地保护了出资人的利益。针对此条,在现实生活中,婚后婆家买房,女方若觉得在婚姻存续期间,自己对这个家庭付出贡献较大,离婚时自己却享受不到房子的任何权利,可与男方协商订立协议,确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一样能维护女方的利益。婚姻本身就是个契约,那我们何不在婚姻生活中将这种契约精神贯彻到底保护每个人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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