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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可以进行民间借贷
来源:王英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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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合同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另一种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这里的企业,指非金融企业,即没有存贷款业务金融经营资格的企业。

企业与个人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该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相关民商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颁布和修改也在持续进行,权利高层在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认定也在发生变化。最高院主管经济审判工作的奚晓明副院长《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各地法院对此亦有细化规定,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第5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开展的下列借贷行为有效:(1)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募集资金的;(2)为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向特定的自然人进行的临时性小额借款;(3)企业非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临时向自然人提供的小额借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第11条亦规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 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中,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活动的,不宜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特许经营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历来在诉讼中被认定为无效。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年)中,即已明确,“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近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亦认定名为其他形式、实为借贷的企业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民二终字第111号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三能达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企业之间以项目投资为名 、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其实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但在民间经济活跃的南方省份,因2008年以来金融危机的蔓延和中小企业融资的实际需要,在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上也存在一些松动与突破。如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浙衢商终字第236号衢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上诉一案判决中认为:“**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是企业借贷关系。**公司将自有资金出借给他人使用,并没有违反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当前国家政策的要求,对**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企业借贷关系,不宜认定无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衡中法民二终字第42号曹*与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上诉一案判决中认为:“关于原审被告耒阳市金**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投资公司所签订的《资金往来协议》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抵押担保协议》是否有效的间题,应当认为该《资金往来协议》及《抵押担保协议》的签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均是合法有效的。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高法发〔2010 ] 4号《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

企业间借贷合同能否认定有效的重要之处在于其直接关系到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条款的效力,此种约定的利率通常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若合同整体无效,则利率条款无效,法院往往只判决借款方返还本金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部分地方的法院甚至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若合同能认定有效,则利率条款有效,则可按约定利率给付利息。而且,在企业间借贷附有担保的情况下,借贷合同能否有效更是事关重大,因为一旦企业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按照从合同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一致的法律原则,作为从合同的担保亦将被认定为无效,极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加快接轨,融资环境进一步宽松,企业间的借贷将会逐步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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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英哲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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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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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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