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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送交修理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来源:赵广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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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送交修理期间的责任主体。机动车送交修理期间,修理业者(通常指修理公司)为机动车之修理,通常是从机动车之所有者处接受委托。

1、在机动车修理过程中,修理业者有运行支配力,与此同时,所有人因此而丧失运行支配力。在此场合,一般由修理业者承担责任

2、在修理业者保管机动车过程中,由修理业者的从业人员擅自驾驶车辆而发生机动车事故,该修理业者承担责任修理厂在试车或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修理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修理厂保管机动车过程中,修理厂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修理厂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修理过程中由修理不当所致的交通事故,一是修理人与被修理人的承揽合同关系,二是被修理人因机动车修理不当所引起的质量隐患,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形成的被修理人与受害人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害人可向被修理人提起侵权之诉,被修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承揽合同为据向修理人追偿。

4、在修理厂修理机动车过程中,修理厂负有安全保管的责任,如果被盗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转载微信公众号“甘肃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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