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07)6号)
(2007年4月4a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