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峰律师亲办案例
3、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来源:李立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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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二种观点: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既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也可以作为被告应诉。 第三种观点:业主委员会具有一般的、抽象意义的诉讼当事人能力,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但是原则上只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能成为被告,因为它没有责任财产和责任能力。[url=http://www.aypufa.com]安阳律师[/url]www.aypufa.com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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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大道与彰德路交汇处东南角(文峰塔西150米路南拐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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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立峰
  • 执业律所:
    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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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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