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广林律师亲办案例
什么是假释?
来源:赵广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6
浏览量:529


什么是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一)对象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二)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第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三)时间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刑法》第八十一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 )其他特殊情况。

(四)限制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 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此外,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功能

1、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监狱安全。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可见,假释制度的核心在于建立一套促进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接受教育,维护监狱安全稳定,防止其重新犯罪的机制。假释制度的适用为罪犯提前出狱提供了机会,促使罪犯主动承担起改恶从善的责任,为达目标而检点个人行为。虽然这是功利主义趋利弊害使然,似有动机不纯之嫌,但是客观上它迫使罪犯先从行为表现开始,积极配合监狱的教育改造措施,从被迫改造到逐步自觉自愿接受监规纪律的约束,接受监狱的管理和教育。俗话说:假做真时,假亦真;真做假时,真亦假。一个行为做的久了,哪怕它是假的、装的,后来它也变真了。

2、有利于提高监狱机关的执法水平。

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其与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制度相比:减刑制度注重的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至于罪犯在刑满释放后的思想变化和行为表现,减刑制度并不关注。因而,这就极易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即监狱机关为保证监狱的安全稳定,考虑较多的是罪犯的狱内表现,换句话说,只要罪犯在狱内表现良好,就可以获得减刑,至于罪犯在刑满释放后的思想变化和行为表现则不会投入更多关注,尤其是当前社会对监狱的执法要求更高更严的形势下,监狱机关考虑更多的是防止出现罪犯暴狱、脱逃、行凶、非正常死亡等监管改造事故,导致实践中出现扩大减刑面来调动罪犯遵规守纪的积极性,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改造积极性。

而假释制度不仅要考察罪犯的狱内表现,还要考察罪犯狱外可能的表现,这就要求监狱机关在考虑对罪犯的假释时,不仅要充分考虑罪犯的狱内表现,而且还要注重对罪犯回归社会的表现预测,即要从罪犯的狱内表现、犯罪性质、心理结构家庭关系、谋生技能等各方面综合考虑罪犯是否可能再危害社会。显然,假释制度与减刑制度相比,假释制度对监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有利于提高监狱机关的执法水平和责任心,更有利于体现既惩罚罪犯又改造罪犯的刑罚执行目的。

3、有利于减少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

刑罚虽然具有强烈的政治性,但同样也具有一定的经济性。监狱在对罪犯惩罚与改造的过程中,受到行刑成本不断扩大的制约。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和监禁率较高两个方面的因素,关押的罪犯绝对数量一直很大,据统计,全国押犯93年超过124万,94年超过128万,95年超过132万,97年超过143万,01年超过149万,至02年已达到154万,并且目前仍以较快的速度增长。而每一个罪犯都是全劳保,从吃、穿、住、行、到身体检查、看病一切全是国家包干,据统计,我国每年每个罪犯人均花费约1万元左右,这对监狱企业每况愈下的今天,这是一项不小的负担。而假释制度的正确运用无疑能够减少国家的负担。

另外,由于押犯人数的大副增长和超押,造成一线民警严重紧张,警力不足、监管形势严峻、工作要求高,使得监狱民警即使眼睛一睁,忙到天黑也只能应付日常管理,而真正需要对罪犯专业的、系统的教育矫正措施无暇顾及,造成监狱罪犯改造质量下降,重新犯罪率上升。因而,对那些确有悔改表现,又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依法予以假释(包括减刑),把有限的警力资源真正用于教育改造罪犯的刀口上,既能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又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提高行刑效率。

4、有利于利用社会资源,实现罪犯矫治社会化。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这就由法律明确规定了罪犯假释后,社会力量(公安机关)的监督义务和责任。通过公安机关的监督,发挥其自身资源,有效运用社区、居委会、各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的广泛参与监督,大大帮助假释罪犯缩小了从监狱人社会人过度的进程。

5、有利于预防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由于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的是严格的管理和教育,因而不可避免的具有监狱化倾向盲从性和社会不适应性。这样罪犯在假释后,从监狱人社会人过度的时期内,一方面,在生活和就业上面临许多不适和困难;另一方面,从无自由状态一下进入无限自由状态,使他们极易接受社会不良因素的诱导。这就导致部分刑释人员旧病复发,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而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在刑释后一二年的危险期内重新犯罪的。而假释制度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特殊性正为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或者说监狱人)过度到社会人提供了桥梁。《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消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规定采取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消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可见,假释的本质是附条件的释放,在罪犯假释考验期内,存在着假释人员随时因法定事由而被撤消假释予以继续执行刑罚的威慑力。解决了刑释人员在过度期,即心理危险期内继续有人管,有人教的问题,有助于罪犯实现渐次回归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从而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开展。

主要意义

(一)从犯罪人方面的意义

在狱中服刑的罪犯都有提前出狱、重新获得自由的强烈愿望。为了鼓励罪犯认真学习、服从监管、遵守制度、认真改造、真诚悔改,刑法规定了假释制度,是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桥梁。

(二)社会意义

刑罚不仅仅是惩罚罪犯的手段,更重要的是成为教育、改善罪犯的手段。假释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促进社会的稳定,降低监管成本,有利于社会参与罪犯的改造。此外,假释体现了刑罚经济的原则。因为假释具有减少监管的成本、狱政费用。

(三)司法意义

假释减轻了执行机关的压力与负担。正确的适用假释,将符合条件不必继续在监管场所内服刑的罪犯假释,这不仅有利于假释犯的改造,也有利于狱政部门对其他罪犯的改造。

遵守规定编辑本段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3]

法律规定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以上内容由赵广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广林律师咨询。
赵广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666好评数7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崇福镇崇德西路与建业南路交叉口德兴苑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广林
  • 执业律所:
    浙江甄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66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嘉兴
  • 地  址: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崇福镇崇德西路与建业南路交叉口德兴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