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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及不服的救济
来源:李春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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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及不服的救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十分重要,重则影响肇事方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轻则也影响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十分关心和重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相关的法律和程序不是很清楚,难免会有一些疑问,鉴于此,我将有关的问题总结一下,供大家参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总结以下几点:
1、交警部门应当在现在调查之日起10日以内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部门提出书面复合申请;
3、上一级交警部门自受理复合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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