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接受赵xx、刘x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赵xx、刘x与原告陈xx之间并不存在建筑工程合同,而是与另一案外人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原告陈xx也无证据证明二被告与原告出具了欠条或者在工程决算书上签了字。至于原告提出的二被告的工程负责人张xx、周xx核定工程决算金额为328027元,原告也无证据来证明二被告与张xx、周xx的关系以及张xx、周xx是否取得了二被告的授权。综上,二被告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的诉请应依法予以驳回。
二、从夏xx出具的证明中看不出陈工、祝工为何许人,替谁代付工资,代付的工资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所以说该项证据应该不予以采信。
三、二被告经营的“xx宾馆”现在虽然在经营中,但以前的装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墙纸破损、水管漏水、墙面因为漏水脱落、发霉等等,需要重新返修。所以不管装修款支付给谁,二被告仅同意支付10万元,待返修完成后支付剩余四万元。
代理人: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