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宇宙律师主页
杨宇宙律师杨宇宙律师
152-7242-2181
留言咨询
杨宇宙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词
来源:杨宇宙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4
浏览量:651

代 理 词

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胡xx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针对本案具体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从会议纪要的第二项和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可以看出被上诉人负责的是前期工程款的结算事宜,而被上诉人与xx公司和天然气公司的结算汇总表和确认单上明确地记载xx公司仅支付工程款(即进度款)112370元,xx公司就应按未付的工程价款300156.84元与被上诉人进行结算,至于xx公司支付给程xx的162370元是支付了5万元协调费用还是借了5万元给程xx应由xx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其后果。

2、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合同相对性问题。被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的代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上诉人是完全可以以发包人天然气公司和分包人xx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的。另外,会议纪要是在程xx意外死亡这一背景下产生的,是对前《项目承包合同书》的变更,而会议纪要的第二条明确说明结帐方式以xx公司与天然气公司的合同为准,上诉人收取管理费都是不合情理的,这也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承诺。

3、上诉人提出协调费用是由其统一管理支付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上诉人并程xx方发放工资,其与程xx方也不存在隶属关系,上诉人与程xx之间本身就是分包关系,而把它表述为程xx方为其项目部的成员,无非就是想使其权力最大化,使合同看起来合法化。另外,在《项目承包合同书》中并没有约定由谁来进行施工协调工作,相反的从《项目承包合同书》中的第三条第一款“该工程项目具体实施由被上诉人负责”和第四款“该项工程项目部对外经济往来不得以上诉人的名义发生,应直接以被上诉人名义发生,并承担一切经济的法律责任”来看,施工协调应是被上诉人负责的,这与实际情况也是吻合的,即被上诉人将5万元钱给程xx后,由其进行协调,工程才得以开工,实际上程xx支付的钱远远不止5万元。虽然被上诉人当时大多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了协调费用,但还是保留了两家单位出具的收条。现在上诉方主张协调费用由其支付实在是居心叵测,实际为利用程xx的去世这一意外事件来侵犯被上诉人的利益。再者,上诉人的说法违反了常规逻辑,对“协调费用不在前期工程款中”的约定出现在会议纪要的第三项中,后期工程只是部分路面的回填,根本不存在什么协调费用,上诉人在此规定究竟意欲何为?从另一方面来看,既然协调费用由上诉人统一管理和支付,被上诉人只是对前期工程款进行结算,还有无必要特别约定“协调费用不在前期工程款中”,这不是画蛇添足,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综上所述,上诉人说协调费用由上诉人统一管理和支付完全是在歪曲事实,毫无根据可言。且被上诉人方负责的只是前期工程款的结算,既然三方在确认单上明确仅支付工程进度款112370元,上诉人就应按未付的工程价款300156.84元与被上诉人进行结算,至于上诉人方多付给程xx的5万元用于何目的,应由其来举证或向程xx主张权利。

代理人:

2014年7月25日

以上内容由杨宇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宇宙律师咨询。
杨宇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39好评数4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98号
152-7242-218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宇宙
  • 执业律所:
    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10*********91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荆州
  • 咨询电话:
    152-7242-2181
  • 地  址: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