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凤律师亲办案例
商品自伤案件
来源:胥凤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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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放映室里的火灾
某晚,在费恩艺术剧院(The Fine Arts Theater)放映一部动画片的过程中,由于电线线路中的人为缺陷,电影放映机突然着火。火势很快被扑灭,除了放映机本身完全损坏外,没有发生任何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电影院被迫关闭五天,直到另一台放映机到位和安装完毕。影院所有权人对意大利光学公司即放映机的生产商提出诉讼,请求赔偿影院关闭期间的客户损失和收入损失。影院购买放映机的当地零售商已经宣告破产。
【讨论】
法国
Ⅰ侵权法规则不适用本案。费恩艺术剧院对生产商具有合同请求权并且可以获得赔偿。放映机的价金以及剧院失去的经营收入原则上可以获得赔偿。
Ⅱ首先,可能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国最近的产品责任立法(为适用欧共体1985年7月25日产品责任指令制定的1998年3月19日法国法),费恩艺术剧院不享有请求权,因为《民法典》新条款(见《民法典》第1386-1至1386-18条)规定,只有对原告人身伤害或者对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造成的损失才能提出诉讼请求(《民法典》第1386-2条)。本案唯一的实际损害时存在缺陷的放映机本身,由此费恩艺术剧院不能基于《民法典》新条款对其损失或者随之发生的经济损失提出诉讼请求。理论上可以假设,基于《民法典》第1382-1383条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但是在这些情形下,法国法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在合同领域中。
正如法国法学界的观点,本案产生了销售人对售出产品隐蔽瑕疵(vices cachés)承担保证义务的问题。根据始于《民法典》第1641条关于出售的法律条款,这种保证义务根据合同产生。费恩艺术剧院对意大利光学公司的请求权与其对当地零售商的请求权性质是一样的。《民法典》第1648条规定对隐蔽瑕疵(vices rédhibitoires)的诉讼请求应当在短期内提出(brefs délais),根据1971年7月12日的判决,这一规定不再适用于对人身安全造成危险的产品。
法国法院的立场是,在就相同标的进行的连续交易合同中(chaine de contrats),第二买受人(sous-acquéreur)可以直接对初始出卖人(fabricant)直接提出诉讼。这种诉讼请求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建立在初始出卖人和最近买受人之间的最初的合同关系基础上,尽管初始出卖人和最后的买受人之间不存在合同。
在1979年判决的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明确采用了这种合同方法:“第二买受人对生产商或者第一买受人就商品的隐蔽瑕疵提起赔偿的诉讼请求权,其性质必定是合同请求权(‘l’action directe don’t diapose le sous-acquéreur contre le fabricant ou un verndeur intermédiaire, pour la garantie du vice affectant la chose vendue, est nécessairement de nature contractuelle)。
但是最高法院对该直接合同请求权进行限制,补充了适用条件,即只有在财产连续转让(transfert de propriété)的情形下才可以对初始买受人提起诉讼请求。大法庭(The Assemblée Plénière)裁定,“财产的新所有权人与初始买受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和诉讼请求”。
自1979年的案件开始,请求权必须是合同性质请求权的力量已经成为法学主流。
1977年最高法院亦裁定,除解除买卖合同和返还支付的价金外,买受人还有权对收入损失请求赔偿。费恩艺术剧院可以类似的方法对生产商直接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对放映机支付的价金和剧院关闭期间损失的收入(需要证明该等损失可确定地获得)。
Ⅲ 通过授权最终买受人基于仅存在于初始出售人和最近买受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对初始出售人提起诉讼,最高法院满足了占主导地位学说观点的要求,该观点支持直接合同请求权。这一规则展现了若干长处:它简化了法定程序(只是一个诉讼而非两个),并且增加了当事人的合法预期(所有这些都订立于初始出售人和最近买受人之间的合同中)。对连续交易合同中的所有当事人而言,这一规则概括了原始销售合同的效力。
当然,非连续规则(rule of non-cumul)在这些场合下发生效力。这阻碍原告试图将诉讼转换到更为有利的侵权范畴中,在这一领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而且不适用对保证义务的合同限制。但是,提出合同之诉(在其他体系中这种诉讼可能会视为侵权诉讼)使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显得更为简单,并且使法国体系中纯粹经济损失的方法更为放任。

德国
Ⅰ.费恩艺术剧院就其客户和收入(以及放映机本身)损失对意大利光学公司存在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即根据侵犯他人财产权提起请求。
Ⅱ.合同请求权:费恩剧院对意大利光学公司没有合同请求权。根据德国法,缺陷产品生产者仅根据侵权而非合同对第三人(即第一买受人之外的人)承担责任。
侵权请求权:初看起来,对客户和收入损失似乎不存在侵权责任,因为这种损失时纯粹经济损失。但是根据德国侵权法,如果经济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侵犯绝对权利,那么这种损失也可以获得赔偿。换言之,一旦证明存《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下的侵犯行为,由该行为直接造成的所有损失都可以获得赔偿。
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意大利光学公司是否侵犯了费恩艺术剧院的财产权。
可能会使人感到诧异的是,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该问题的基本规则在于,缺陷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本身并不侵犯买受人对相同产品享有的财产权。买受人并非对曾经不存在缺陷的产品遭受了损失,而仅仅是受让了自始就存在瑕疵的产品。因此,他可根据买卖法对出卖人享有产品担保请求权,但是他对生产商并无侵权请求权。
法院已经对此规则做出了例外。这种例外关注的情形是,瑕疵最初限于产品中相对较小而且功能对立的部分,比如机器上的安全开关或者汽车的加速器导索。组成部分的瑕疵后来对整个产品造成损害或者毁灭。在这种案件中,法院裁定所有权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作为一个整体该财产此前完好无损。这一例外适用于本案的情形,因为错误的布线最终造成整个放映机的损毁。如果意大利光学公司的责任仍建立在《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基础上,长时间以来德国法院一直对产品责任案件中的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于意大利光学公司已经明显无法免责(根据法院设定的标准,几乎不可能完成这一任务),根据该条款它对费恩艺术剧院承担责任。
如此前所解释,一旦证明对财产损失需要承担责任,费恩艺术剧院的索赔范围包括客户损失和收入损失。
根据特别法的责任:根据德国产品责任法(根据1985年)7月25日欧工体产品责任指令制定)第1(1)条的规定,瑕疵产品的生产者对终极使用人或者消费者承担严格责任。但是在本案中,该法律并不适用,因为该条款排除了为商业用途使用的产品的损害赔偿。
Ⅲ 为防止处于类似境地即产品的部分造成产品整体损毁的大部分买受人毫无救济,需要有上述解释的根据侵权请求权的例外。由于不存在侵犯财产行为,他们对生产商部享有侵权请求权。
英格兰
Ⅰ费恩艺术剧院在其就客户和收入损失对意大利光学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中将会败诉。
Ⅱ目前英格兰法律中有一个业已形成的规则是,在一个关系遥远的消费者仅仅受有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并不负注意义务并且无需对过错承担责任,即便瑕疵系其过错所致已经得以证明:Muirhead v. Industrial Tank Specialities。根据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令的规定,生产商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严格责任也是得以排除的。这一无责任规则为Law Lord在Murphy v. Brentwood DC案件中演讲的论点所认可。在“复合”(Complex structure)产品的独立组成部分存在缺陷的情形中,这种产品由不同的生产者所生产,在消费者购得该产品后导致整个产品的损失,在此情形中的观点似乎并无不同,尽管在这种场合中可能有人主张消费者遭受的还是财产损失。普遍认为,布里奇法官在D&F Estate Ltd v.Church Commissioners 案件中关于“复合物或者集合动产”的格言在“Murphy v.Brentwood DC案件后即没有依然生效,在后一个案件中布里奇法官本人似乎不愿意贯彻这些观点。
Ⅲ 对于因缺陷产品对关系较远的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中,英国法的明确政策是,因为对生产商施加责任非常不切实际而且对市场运营造成损害,这种损失不可获得赔偿。但是当缺陷产品使消费者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时,可能存在例外:参见案件the Greystoke Castle、the Esso Bernicia以及Lambert v. Lew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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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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