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梓瀚律师亲办案例
为什么商业秘密权的主体是广泛的?
来源:黄梓瀚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3
浏览量:121

    产品开发、生产、推销中的商业秘密,使所有工矿企业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主体;开辟新的客、货运输路线和各种提高效率的内部管理方法等,使竞争中的交通运输企业成为主体;各种客户数据和报价计算更使商业企业成为主体;各种信息的汇编,使信息咨询企业成为主体;土地开发和设施建设中的秘密方案,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成为主体;项目投标的标书文件,使参加招标的企业成为主体;有独创性的广告创意,使广告设计企业成为主体;甚至新的美容方法,也会使美容业企业成为主体。

    各类科技成果甚至是基础科学的研究成果、方法,使从事应用科学、基础科学研究的单位成为主体;先进的教学方法,使教学单位成为主体;各类影视作品的拍摄计划或推销计划,使影视中心、制片厂等文化部门成为主体;先进的医疗方法,使医疗卫生单位成为主体;先进的训练方法,使体育部门成为主体。

    我国的自然人以个体、合伙或业余兼职、第二职业形式活跃于各个经济领域以及科、教、文、卫、体育等领域,只要存在社会竞争和物质利益,个人也会有商业秘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商业秘密主体做了进一步解释,其第二条第六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上内容由黄梓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梓瀚律师咨询。
黄梓瀚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好评数0
银湖路12号齐明花园B3-3长昊律师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梓瀚
  • 执业律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902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银湖路12号齐明花园B3-3长昊律师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