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志杰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帮你忙第7期
来源:康志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9
浏览量:622
律师帮你忙

◆出租人能否擅自提高租金?
    余先生反映: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欲对其承租的房屋擅自提高租金,其是否有权拒绝?
    律师解答:出租人提高租金的行为属于对原租赁合同的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变更合同需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如出租人未得到承租人的同意,不能擅自提高租金。因此,余先生有权对出租人提出的提高租金事宜予以拒绝。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他合伙人是否有权要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杜先生反映:其与王某等人以个人合伙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王某以个人名义从出租人处承租房屋供个人合伙进行经营活动,现王某因故病亡,但租赁合同并未到期,出租人欲收回房屋,其与其他合伙人是否有权拒绝?
    律师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只要王某之前承租的房屋系用于个人合伙经营活动,杜先生及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按照王先生与出租人签订的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承租人违约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对承租人留存的物品进行处理?
    叶女士反映:其将店面租予杨某用于经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于每月20日支付租金,如超过2个月未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现杨某已逾3个月未支付租金,杨某承租的店面也未实际经营,且无法联系上杨某,其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杨某留存于店面内的物品进行处理?
    律师解答:根据叶女士与杨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叶女士有权解除其与杨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叶女士如无法联系上杨某,可给杨某发函或到人民法院起诉解除该租赁合同。叶女士能否处理杨某留存于店面内的物品要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而定,如租赁合同中对合同解除后的留存物有进行相关约定,则叶女士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理;如无约定,则叶女士无权擅自对留存物进行处理,但叶女士可以继续向杨某主张占用费直到占用事实结束为止;叶女士也可以在公证部门的见证下将留存物品存放于其他场所或进行公证提存,并向杨某主张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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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康志杰
  • 执业律所: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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