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志杰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帮你忙第5期
来源:康志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9
浏览量:583
律师帮你忙
◆ 出嫁的女儿能够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吴女士反映:其父母今年先后因病去世,留下了一些房产和存款。二老在世时吴女士经常陪同照料。在分割遗产时,哥哥却以她已出嫁为由而不分给她。想问出嫁的女儿能参加分割这笔遗产吗?
   律师解答: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死者留有遗嘱则按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九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女儿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并不以是否出嫁为条件。因此,吴女士依法有权参加分割父母的遗产。在确定出嫁女儿应分得遗产的份额时,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可以结合该女儿对父母所尽义务的多少给予多分或者少分。

◆ 书面遗嘱比口头遗嘱效力高吗?
  赵先生反映:其父生前立有一份书面自书遗嘱,称死后全部遗产归赵先生的哥哥所有。后临终时又留下一份口头遗嘱,称全部遗产归赵先生所有,当时有两位邻居在场。赵先生的哥哥认为书面遗嘱的效力高于口头遗嘱,要求按书面遗嘱取得全部遗产。请问书面遗嘱比口头遗嘱效力强吗?
  律师解答: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在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的效力高低以成立时间为排序依据而非遗嘱形式,成立时间在后的,效力为高。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及第十八条的规定,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件方为有效:一是情况危急,来不及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二是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见证人。赵先生的父亲在临终前立下的口头遗嘱符合上述生效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口头遗嘱成立的时间在后,效力也优于书面自书遗嘱。因此,赵先生父亲的遗产应当按照口头遗嘱处理,全部由赵先生取得。
  
◆ 立遗嘱能不能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周先生反映:其近期查出恶疾,恐不久于人世。因其早年丧偶,膝下仅有一子,现年14岁。周先生本是望子成龙,却不想儿子不务学业、沾染恶习、屡教不止,失望之余周先生立下一份书面遗嘱,将其全部遗产捐赠给当地希望小学。请问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能不能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律师解答: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通过设定遗嘱的方式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但是法律在规定遗嘱自由的同时,对遗嘱自由又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其中《继承法》第十九条就规定了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公民立遗嘱时是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继承权的,除非继承人存在《继承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等四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周先生的儿子未成年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也不存在前述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周先生的遗嘱没有为其留下适当的遗产以保证其正常生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而其遗嘱部分无效。但是周先生的遗嘱并不是全部无效,只要为儿子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其他部分周先生仍可以自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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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康志杰
  • 执业律所: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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