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天翔律师亲办案例
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
来源:黄天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0
浏览量:642
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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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天翔
  • 执业律所:
    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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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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