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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抵押事实销售房屋 购房合同可撤销
来源:石锦双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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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抵押事实销售房屋

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子已经被抵押的事实,向王某推销该房屋。对于开发商的欺骗行为,购房者王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王某于去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开发商声称“拥有该房屋的完全产权”。后来,王某向产权机关查询得知:在签协议之前,该公司早就将该房屋抵押给了银行。王某遂与这家公司交涉,但对方称债务马上就可以还清,抵押马上就可以解除,不愿退还已收取的购房款。

王某认为,该公司在签订协议书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撤销购房协议,返还已交的2万元购房款并加倍赔偿2万元。该公司辩称:该房产确实已被抵押给银行,但该公司在与王某签订协议之前,已告知王某房产被抵押的事实,银行也同意该公司销售被抵押的房产,何况目前王某没有遭受任何损失。

由于该公司没按时提交能证明“在订约时已告知王某房产被抵押”的有效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没有如实向购房者说明房产已被抵押,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该公司返还王某已付购房款2万元,并支付赔偿金2万元。

购房合同可撤销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故意隐瞒了重大事实,欺骗王某该房屋拥有完全产权。同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王某说明房屋已被抵押的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该购房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同时,开发商为过错方,合同撤销后,开发商应该返还王某已付购房款2万元,并支付赔偿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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