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签订指南 第七、第八。
来源:李立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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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过渡期条款
1、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申请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维持费、申请、实质审查请求费,由转让方支付。
2、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申请的有效性。
(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申请权有效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3、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八条 税费
1、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转让方纳税。安阳律师
2、对转让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转让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3、对转让方是中国的公民或法人,而受让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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