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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小微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来源:彭栋衡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2
浏览量:312

贵阳市小微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笔者彭栋衡律师作为贵阳市小微企业商会贵州贵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法律顾问,现已从事律师专业近十年,处理多起企业法律事务。现就小微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结合真实案例,为各位商会会员进行法律分析,让大家能及时规避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小微企业存在自己的鲜明特点,如:灵活变通、合伙人之间关系紧密、公司结构较为简单、业务相对单一、人情浓厚等特点。一般不存在专业法律顾问,及风险控制部门,故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在具体合同事务中,往往是通过网上下载,或沿用以前合同的方式,签订合同,这就很容易出现法律漏洞。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主体失误,导致“颗粒无收”。

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主体身份。自然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并且精神无障碍),其对自己签订的合同承担个人责任。法人(英语译名:Legal Person)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组织,它们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如有限公司等即为典型法人,对外以公司财产承担有限责任。我国对很多专项事务,需要具备相应资质。这在建筑、房地产行业比较突出。这里说一个真实案例,某甲老板(系自然人),经朋友介绍承接贵阳市花果园土石方开挖项目,与其签订合同的是乙某(系自然人),乙某挂靠的是江西丙建筑公司(系法人)。但在签订合同时,甲某未要求乙某出具丙公司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上仅有乙某个人签字。甲某很辛苦完成300万工程量后,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付款,乙方口头答应后却不见踪影。甲某很愤怒,即向法院起诉乙某及丙公司包括业主公司。丙公司以乙某并非自己授权的委托人,合同未有自己盖章进行抗辩。业主公司则以工程款已完全支付进行抗辩。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乙某在无丙某公司授权情况下,从现有证据无法体现是丙某公司职务行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业主公司无法律约束力,故判乙某承担责任,驳回甲某对丙公司及业主公司诉讼请求。这个真实案件告诉我们:合同主体审查很重要,这关系到您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主体资格有问题,必然权利义务有问题。您说是不是这么个道理?

二、结算条件应明晰,重证据不轻信“承诺”。

在小微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往往是朋友介绍,故对结算条件大家约定很“含糊”。大致就是“货到付款、完成工作量 %支付  %价款、先付XX元,后付XX元。”等大众化表达,往往会省略结算重要细节。笔者说个真实案例:2013年6月甲水泥厂向乙建筑公司供应水泥,双方约定以XX元/吨进行计算,甲方先供应XX吨,乙方按约定价格65%支付,余额在双方合同约定总量供应完毕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甲方按合同约定供应水泥,乙方则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待最终结算时,双方就1500吨水泥产生争执。原因就在于甲方提供的货单,与乙方所谓的收单不一致。甲方的货单上有部分,签字人无法核实身份。乙方则以此为由拒付水泥款。经审查,该签字人已不在乙公司任职,且签字时无乙公司授权委托书,甲方单方出具供货单并无乙方盖章。本案最终以甲方委托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水泥方量后,双方经法庭调解结案,甲方自己就本案承担很大的损失。这个真实案例告诉我们:结算条件应明晰,明确双方验收标准,及结算人员和办法。如甲方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乙方XX人员为验收人,并要求乙方提供授权委托书。那么双方就不会因货量发生争议。同时甲方应要求乙方出具书面单据,在法庭上重证据,而非口头“承诺”。法庭对阵,证据为王!

三、不要轻易踩踏法律规定“禁区”,否则后果很严重。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均是法律规定行为无效的“禁区”。今年,笔者接受盘县甲煤矿的委托,说乙方(系自然人)起诉他们,要求双倍返还2012年交纳的工程定金800万元,并承担停工期间损失1200余万。经了解甲方在2012年与乙方所挂靠的丙建筑公司签订矿井技改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方交纳工程保证金400万元,施工期为2012年6月。2012年7月,甲煤矿接到政府通知,停止施工。笔者经调查取证,证实当时甲方并不知道乙方是挂靠丙方名义订立合同后,立即向省高院提出:1、乙方无实际施工资质,其挂靠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行为;2、该项目未实际完工,无法进行结算,不符合验收合格可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的规定;3、乙方与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甲煤矿的利益;4、甲方系与丙方签订合同,乙方自行起诉,诉讼主体有误等观点,要求省高院驳回乙方2000万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后,认同我方观点,后经法院调解,达成1、甲方分3年返还乙方交纳定金400万元;2、乙方放弃所有诉讼请求;3、14万余元诉讼费乙方自行承担的调解书。本案的核心点即在于乙方挂靠丙公司,冒用丙公司资质,违背了《合同法》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导致合同无效。而无效的协议一开始就没法律约束力,乙方主张的定金条款和损失均无法到法律保护和支持,由此铩羽而归也是情理之事。轻易踩踏法律规定“禁区”,法律“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以上企业法律常见问题,只是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小部分,在此抛砖引玉,与大家共同学习。我们将和贵阳市小微企业商会联合,望各位会员将自己遇见的法律问题,及时向商会或与我个人,我们将及时予以解答。

祝各位会员财源广进,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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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栋衡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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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彭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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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跃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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