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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负有义务的内行人”?
来源:黄梓瀚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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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专利法实践中,“不负有义务的内行人”是指在某个行业中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负有保密和不使用义务的人,可以用“非特定人”来表示。非特定人是特定人的对称。

    特定人是指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或不使用义务的人,包括:由于现在或过去劳动关系产生义务的人,由于各种经济技术合同、协作关系产生义务的人,由于法律、规定或行政行为的性质产生义务的人等。

    非特定人是指除以上外既没有明示,又没有默示义务的人。非特定人的范围很灵活,哪怕只有一个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公开接触了有关专利申请的内容,该专利申请就丧失了秘密性。特定人可以很多——负有明示或默示义务的人,无论其数量有多大,均不影响专利的保护。如一份技术要件送交有关部门审批,接触的人可能很多,但只要他们负有保密义务,接触就不会使技术进入公有领域。

    如果将上述内容中专利法使用的“行业”概念,换成商业秘密法使用的“范围”概念,那么“范围内不负有义务的人”,可以借用来在某些案件中确认商业秘密是否具有相对秘密性。例如,对一定行业、地域甚至人群中的人来说,无论多少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知道了商业秘密,有关信息也不会失去秘密性;如果其中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知道了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就很可能失去了商业秘密法上的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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