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卫兵律师亲办案例
据理力争 服务民生
来源:吴卫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9
浏览量:395
案情介绍:

    去年12月底,建筑包工头邓某找到我所,要求对兴化市某人民医院提起诉讼,邓某称2006年其挂靠兴化市昭阳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昭阳公司), 2006年4月份以来,邓某召集多名水电安装农民工为兴化市某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某院)病房楼装修、装饰提供水电安装(包工不包料)。 2006年年底,水电安装工程完工后交付某院使用,邓某为该水电安装工程款多次向某院催要,但某院至今分文未付。

承办过程:
    起诉前,承办律师认真仔细地审查了邓某提供的全部材料,邓某只持有一份“某院6#楼施工资料记录”。无其它任何合同及施工资料。所幸的是,该6#楼施工资料记录上有某院分管院长等人的签字确认。承办律师认为,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该案应由邓某挂靠的昭阳公司为原告起诉为宜。为依法确定主体资格,承办律师到工商局和卫生局调取了昭阳公司和某院的登记材料。根据工程量情况初步确定水电安装工程款为25万元,以此诉讼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原告一并请求法院对该涉案水电安装工程款进行审价。
    经法院委托鉴定办公室摇号确定工程审价机构为泰州嘉和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本以为等审价机构工程造价报告书出来开一下庭就行了。谁知,在这过程中,经历了十多次的核对、协调、会商过程。因该涉案工程多为隐蔽工程,双方对工程的计量、相关工程的变更(有的只有口头)、工日工资计量、计价规范等等存在多处争议和矛盾,致使审价无法进行。为解决此矛盾,承办律师多次奔波于原被告及嘉和公司之间沟通、协调。三次与原告及嘉和公司到被告某院实地勘验。小的问题通过充分沟通、协调,基本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大方面的问题双方争论不下。初审时,涉案水电安装工程造价只有14万元。作为实际施工人的邓某认为该工程造价至少25万元。为维护原告方的权益,承办律师把原告方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呈送法院。请求法院召集原被告双方及嘉和公司一起对双方的争议问题进行质证解决,经过反复六次的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也以原被告双方质证达成的意见做了记录并以此作为争议问题的审价依据。2010年7月18日,嘉和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涉案水电工程的总价为222474.82元,2010年8月31日,经庭审调解(以判决形式)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22474.82元水电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该案启示: 一、某院拖欠的涉案水电安装工程款实为拖欠的水电安装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作为欠薪、拖欠劳动报酬这一民生大事承办律师更应在承办过程中尽心尽职、不辞劳苦。事实上,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也做到了这一点。
    二、承办律师注意到,该案拖欠水电工程款的原因是原被告双方一开始就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没有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为日后的矛盾、拖欠水电安装工程款埋下了隐患。没有合同的交易是危险的,也最容易产生矛盾纠纷。
    三、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及时主张权利。本案当中,邓某及昭阳公司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所以至今未拿到该水电安装工程款,与其怠于行使权利也有很大关系。
    四、该案中,承办律师认为某院延付工程款的做法也是不妥的。邓某和昭阳公司在催要了这么多年工程款后,某院未付一分钱,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即使有争议,某院也应当给付相当一部分的水电安装工程款,以使施工方先付水电安装工的劳动报酬。这既是合同责任也是社会责任。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 吴卫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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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司法局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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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卫兵
  • 执业律所:
    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2*********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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