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光律师亲办案例
怎样办理 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拍卖房屋转移
来源:张冬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9
浏览量:1644
一、办理流程:
地税局交纳契税→提交资料→受理→十个工作日领证
二、必须提交的资料
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原件(不能提交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或登记部门公告作废)。
(4)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件。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房屋拍卖: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依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拍卖的,可单方申请登记,如不能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屋登记机构或登记部门公告作废)。
(4)网上签约的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5)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6)拍卖已购公有住房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及补交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的证明。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拍卖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8)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9)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10)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11)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申请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抵偿债务等转移登记的权利人,还应提交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8)境内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9)境内组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以非法人机构名义申请登记,不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有法人授权;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不再核对原件。
(10)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及有关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认证后的以上文件,不再核验原件。
四、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3)境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五、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
(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共有的房产应提交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转让方提交配偶同意转让的证明原件,受让方提交共有房屋的协议。
(5)朝阳区地税局地址:朝阳区六里屯北里18号楼A座三层(朝阳体育馆路口往东路北华阳家园门口)。电话:65939941
(6)土地出让金可在工商、建设、交通、中信实业、北京、光大和民生银行交纳。
(7)境外法人、组织、个人为受让方的,房屋应通过涉外安全审批,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的办理地点:西城区西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T2座17层C9办公室。电话:58301736
以上内容由张冬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冬光律师咨询。
张冬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47好评数5
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乘坐北京地铁10号线呼家楼站下车出口即到)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冬光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70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乘坐北京地铁10号线呼家楼站下车出口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