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占杰律师亲办案例
迟到的公证
来源:张占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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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 到 的 公 证

2011年1月15日,当我看到陈某夫妇领到(2011)西民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后激动的给各处的亲朋好友打电话,告知官司赢了,我们胜了。但这不该有的官司却压抑、折磨了其近六年的时间,浪费了其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财力,不得不让人痛心、惋惜和反思。而我代理这不该有的官司却努力、奋斗了近六年时间,面对迟到的公证裁定书,不知是欢喜还是悲哀,我无语…..
2005年6月22日,在家聊天的陈某接到未央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邱某的诉讼状副本,获知邱某以侵占宅基地、妨碍建房为由将其诉至法院。陈某倍感诧异,邱某为本村四组村民,其为三组,且其现住是自祖辈居住至今,也是其唯一的一院宅基地,怎么会侵占邱某的宅基地呢?陈某百思不得其解的找到我咨询,经询问获知其现住的老宅基地为三间宽,而村上老宅基地超过两间宽现标准的都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为此,我建议其到镇、区土地管理部门查询一下其宅基地用地的登记情况。在镇政府土地管理所,查到1993年3月政府对陈某村上宅基地用地情况的普查摸底表,其上记载陈某的宅基地长、宽、面积与陈某现住宅基地长、宽、面积相符,而并没有查到邱某在该处宅基地用地的登记情况。
我接受委托后,作为陈某诉讼代理人应诉。一审庭审中,邱某出示了1、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未证土发(2002)06号审批土地件,说明批准邱某使用面积133平方米的宅基地一院;2、未央区三桥镇贺家村的证明,说明陈某老宅基地已经被村上收回,给陈某另安排了宅基地,在陈某老宅基地上由村上两名村干部为邱某划拨了宅基地。对此,我提出:1、陈某现住宅基地是其祖辈一直居住至今,未有政府部门或者村委会任何宅基地被收回或者调整的政府批准文件,并且其现住面积与1993年政府土地部门对该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摸底时的登记面积一致。2、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未证土发(2002)06号审批土地件其一是相对镇政府的批文,而非贺家村村委会。且该批文上涉及48户村民宅基地,也并未说明邱某宅基地的具体位置和长宽,而是要求镇政府严格按照三级四到场的原则依据村庄规划组织划拨。其二贺家村村委会并没有按照批文要求的三级四到场及在该村空闲地上丈量宅基地。其三、至今也未在政府土地档案中查到在该处划拨于邱某宅基地的长、宽及四邻登记情况。为此,我认为:邱某所主张的宅基地四址不明确,丈量主体及程序也不合法法,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而非法院审理。但未央法院却于2005年12月8日做出(2005)未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将院内违法建筑的房屋及堆放财物等在原告所批宅基地上一切物品全部拆除及清理拉走,逾期后果自负。二、原告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在其宅基地内建房任何人不得阻挡。
判决送达后,我积极协助陈某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虽经我极力的陈述和辩解邱某主张的宅基地四址不明确,丈量主体和程序也不合法,应驳回邱某的诉讼请求,该案件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但二审法官却固执的认为,陈某应去打行政诉讼官司,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未证土发(2002)06号审批土地件,并于 2006年4月5号做出(2006)西民一终字第318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收到判决后,陈某悲观了许多,也明显表现出对我的不满。我激励其要坚持,尽快申诉,不然邱某申请了强制执行,造成的后果就很难挽回了。但按照原民诉法的规定,向原判决生效的法院申请再审,就像履行了一个过程,很快2006年12月5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便做出了(2006)西民申字第501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而再审期间,邱某也向未央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也多次到现场勘验并督促陈某自觉拆除其的房屋腾出宅基地。对此我将该案判决书无法履行及存在问题的情况写成反映材料,由陈某向各个司法部门递交,以引起各级领导对该错案的关注。2007年8月份,陈某给我打电话说执行法官让其第二天早晨9点到法院执行庭,并说若再不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将强制执行并对其司法拘留。其请求我第二天陪同其一起前往执行庭。听着其凄楚的声音,看着其维权的无奈,我答应陪其去执行庭。在执行庭,我首先说明我是该案件原一、二审代理人,比较熟悉该案件的情况,就该案件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给法庭反映一下,并就我所说情况的法律依据提交给了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做完记录后就从其的案卷柜中拿出其也因现场勘查和翻阅判决存在疑问而调来的该案一、二审卷宗,核对我所说情况,看到与我所说情况基本相符时就告知我们先回去,另等候通知。走出执行庭,陈某夫妇才长出一口气,并向我说今天其带了刀具和农药,若对其拘留,其就自杀,我听后惊出一身冷汗。2008年底,我接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督导科的电话,才知邱某因未央法院对该案至今没有执行结果向中级法院提出控告,未央法院也向中级法院提请执行指导和裁决,督导科向我了解该案件的一些情况。
2010年12月1日经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督导科法官对贺家村村民的调查及未央区、镇政府土地部门的走访了解,经该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06)西民一终字第318号判决书确有错误,以(2010)西民监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再审中,陈某、邱某都坚持原一、二审的诉辩意见,据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未央区人民政府对贺家村村民取得的宅基地四至没有备案登记,贺家村村委会也没有按照三级四到场原则定点划线。现邱某的宅基地四至不清。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邱某主张的宅基地四址划分不清,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应由邱某向相关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解决。原一、二审判决对邱某的宅基地使用范围的事实认定不清,邱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于2011年1月14日做出(2011)西民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未央区人民法院(2005)未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二、撤销本院(2006)西民一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三。撤销本院(2006)西民申字第501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四、驳回邱某的起诉。一审邱某所交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陈某所交案件受理费150元都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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