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来源:张德菊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9
浏览量:471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物流装卸工,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南村二委,电话:1357*******
被告:***,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水果店个体业主,现住长春市*****附近,电话:13*********
被告:长春市*****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二道区长江新村*****号门。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
被告:****,女,1977年*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联系电话:139*********
被告:****,男,1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长春市****有限公司司机,电话:189********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人民币60929.89元。元(详见赔偿清单);
2、司法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原告在长春市****院内为雇主***在吉A*****车装卸水果时,车突然向后倒,致原告从4米高的货车上摔至地面,经长春市武警医院抢救诊断为:①腰2椎体爆裂骨折;②腰2双侧横突骨折;③脊髓损伤(腰段)。经查实吉A*****车司机是***,车主为***,车*****公司所雇用,现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长春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赔偿清单 20**年*月**日
赔 偿 清 单
第一次住院时间:2010年10月10日——2010年11月22日
共计43天。第二次手术入院时间,约为10天(以实际发生为准)。
1.医疗费 两次共计41031.11元
第一次手术及药费:30187.61元+843.50=31031.11元
第二次手术及费用:100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
2.护理费 两次共计3512.16元
第一次手术护理:2861.76元 (一级护理1天,二级护理42天)
65.04×2人+65.04×42天=2861.76元
第二次手术护理:65.04×10天=650.4元(以实际发生为准)
3.住院伙食补助 两次共计为2650元
第一次住院:50元/人/天×1人×43天=2150元
第二次住院:50元/人/天×1人×10天=500元
4.误工费 两次共计为 11575.62元 (住院43天+病休6个月)第一次住院:65.04×43天+1354.75×6个月=10925.22元
第二次住院:65.04×10天=650.4元(以实际发生为准)
5.交通费 11元
6.营养费 2150元
第一次住院:50元/天×43天=2150元
上述费用合计为:60929.89元。
以上内容由张德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德菊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