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国律师亲办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来源:林金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7
浏览量:6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法〔20121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


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在执行中注意如下问题: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又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既要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防止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


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三、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执行法院应在30日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行政规章,对其说明理由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限期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特此通知。



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以上内容由林金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林金国律师咨询。
林金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6好评数0
四川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820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金国
  • 执业律所:
    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4*********95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攀枝花
  • 地  址:
    四川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8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