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刘某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借汪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两分,每月15日支付利息,本金在2011年1月1日归还。但,刘某在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之后就消失不见,2011年3月,汪某为实现债权将刘某诉至法院,2011年6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但刘某一直未依法履行,2012年2月。汪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汪某提供一张刘某2009年3月10日借给温某2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并声称是刘某提供的,但原件,刘某不愿提供。
法院执行法官去找刘某了解情况,但是刘某说复印件是在车上找到的,想叫汪某替他去找温某要钱,至于原件,刘某说找不到了,无法提供,对于是否借给温某钱,刘某表示记不清了,但是执行法官查询刘某、温某的银行账号及交易明细,发现刘某在2009年3月4日和3月5日,确实打过5万、15万给温某,但刘某辩称那是他们生意上的资金往来,是支付给温某的货款,不是借给温某的钱。
律师说法:借条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在认定证据链是否成立生效,一般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适格的证据;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这也就意味着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才能形成牢固的证据链,从而被认可。下面将从这三个方面来分析本案证据链是否牢固:
首先,本案中,汪某提供复印件是为了证明刘某借钱给温某的案件事实,而复印件内容能够直接证明该借款事实,而作为证据的复印件是刘某提供给汪某的,再由汪某提供给法院工作人员的,属合法取证,对于该证据的提供过程,刘某也表示认可,由此可知:证据链中的证据适格。
其次,借条复印件是刘某主动提供的,刘某还主动叫汪某替他去向温某要钱,对于该事实,刘某也表示认可,与此同时,法院工作人员查明刘某在2009年3月4日和3月5日给温某汇款合计20万元,该笔银行交易明细可作为佐证证明汪某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内容,梳理这些证据可形成一条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刘某借给温某20万的案件事实,但刘某辩称那20万是他们生意上的资金往来,是支付给温某的货款,不是借给温某的钱,而事实上也存在这种可能性,属于合理的怀疑,证据链证明的刘某支付给温某的20万的确有可能是货款,这意味着该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瑕疵,需要进一步核实。
最后,本案中,该借条复印件是由借条复印件是刘某主动提供的,刘某还主动叫汪某替他去向温某要钱,对于该事实,刘某也表示认可,与此同时,法院工作人员查明刘某在2009年3月4日和3月5日给温某汇款合计20万元,该笔银行交易明细可作为佐证证明汪某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内容。可是由于刘某辩称那20万是他们生意上的资金往来,是支付给温某的货款,不是借给温某的钱,而这种可能性也确实可能存在,属于合理的怀疑。但是鉴于言词证据,因为其证明力较低以及具有反复性的特点,更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所以需要法院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就那20万的银行交易明细向温某核实,并制定书面的调查笔录。
经过核实,如果温某证实该笔款项属于借款,则更加确定刘某借20万给温某的案件事实,可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刘某对温某享有债权;如果温某予以否定,则还需法院工作人员对汪某提供的借条复印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同时就温某与刘某的生意往来,20万是否属于货款,进行调查,相信经过调查,总能查清该借条复印件的真实性,明确刘某是否对温某享有债权。
综上所述,如若温某对于该笔债务也予以认可,则可直接认定该证据链成立,证明刘某对温某享有债权;如若温某否定,则需法院进一步调查,需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借条复印件的真实性,同时需要排除其他所有的合理怀疑,方可确定刘某借20万给温某的案件事实,从而确定刘某对温某享有债权,由此可知,汪某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法律效力待定,刘某对温某的债权无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