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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抢劫辩护词
来源:温祖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5
浏览量:521

李某某抢劫辩护词

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 温祖发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本人担任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认真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并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一个比较详细的了解,为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可以被告人李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 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96XXXX日,此次案发时间为20117XX日,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李某某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 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

三、 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并且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是一涉世未深,懵懂无知的少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综上,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李某某 ,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使得被告人李某某 能够早日投入到社会中去,好好学习,发挥其特长,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考虑与采纳。

辩护人: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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