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俊锋律师亲办案例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实践中诉讼被告的确定
来源:申俊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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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指: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 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中国《 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遗赠扶养协议的受扶养人一般多是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孤寡老人。在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承担扶养义务人违反协议不尽扶养义务,受扶养人可以解除合同;受扶养人违反协议解除合同,扶养人可以要求受扶养人赔偿自己已经履行部分扶养义务的相应经济损失。这两种情况下的诉讼解决方式:前者是以承当扶养方为被告提起诉讼,后者是以受扶养人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在遗赠扶养协议履行完毕后,涉及到不动产过户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呢?

关于第三种情况就比较复杂:遗赠扶养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受扶养人已经死亡,且没有其他继承人。在扶养协议中如果涉及到受扶养人的不动产过户的情况下,现实生活中房管局要求公证部门出具该公证书或法院出具判决书才能予以办理过户。

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房屋的过户问题,应该以谁为被告呢?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以此,被告应当是受扶养人。现实中受扶养人已经去世并且没有法定继承人。将已经去世的受扶养人作为被告显然不合适,况且扶养人和受扶养人之间并没有因为遗赠扶养协议产生纠纷。同时,按照一般合同履行中涉及到不动产过户的,受扶养人依法应当承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附随义务。但是,遗赠扶养协议是集受扶养人生前和死后生效相结合的协议。在受扶养人去世后,才会发生协议约定的不动产过户的办理程序。受扶养人不可能履行已按合同中的协助办理过户的附随义务。房屋管理部门为了不承担风险,往往要求当事人到法院诉讼,然后根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归属来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往往给律师在立案过程中造成一定的困惑。对此目前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笔者认为:按照立法宗旨和原则,在受扶养人没有继承人和没有遗赠扶养人的情况下,试分析该房屋应该归谁所有?在遗赠扶养人缺失的前提下的房屋的受益方应当做为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的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没有继承人且没有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其死亡后的财产应当归其生前所在单位或集体组织所有。因此:在遗赠扶养协议履行完毕后,受扶养人死亡且没有继承人,应当将受扶养人生前所在的单位或集体组织作为被告进行诉讼。此举可以解决在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中受扶养人已经去世无法提起诉讼和解决过户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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