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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执业风险防范
来源:陈鑫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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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高管执业风险防范

企业高管,就是企业的高端员工,但是不管级别多高,毕竟不是老板,仅仅是员工。
董事长、总经理、部门经理、监事、董事会秘书等,到底哪些是高管呢?依据我国《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管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作为高管必然会有很多“实惠”,金钱与名利双收。但是,凡事都有相反的一面,收益和风险始终是并存的。
高管的风险一方来自公司,一方来自职务本身。也许很多人认为,高管说到底就是一员工,老老实实、尽心尽力为公司,为老板,这样还能有什么风险?
先举个真实案例,以证明我所说绝非危言耸听。认认真真工作也有可能给你带来“灾难”。
2002年2月,宿泰证券在上海成立,注册资金5亿元,该证券公司具有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资质,最大股东为嘉里公司,持股60%。2003年7月,嘉里公司董事长贺丁洪,委派黄盖任宿泰证券总裁助理,全面负责资产管理。其间,贺丁洪明确要求黄盖以保本并支付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数倍利息的方法吸收资金,并下达了基本任务。
黄盖为此先后制定了《开展资金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考核暂行办法》等,并拟定了《资产管理委托协议书》等格式合同,同时积极组织员工培训和向各个营业部下达指标。可谓工作积极,一切为了公司,并无半点私心。2003年10月至2003年12月间,宿泰证券就从南京市某管理中心等15家单位吸收资金1.5亿元。真可谓硕果累累啊。
案发后,公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宿泰证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资产管理为名,采取保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吸收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宿泰证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黄盖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高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判断,应当对自己行业常见的法律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切不可“只埋头拉车、不抬头看路”。
引发高管触犯刑法的原因很多,有的是“不明不白”就触犯了刑法,他们可能认为自己只是做的有点不对,即使是违法的也不至于触犯刑法的规定,一句话,就是法律意识淡薄;有的是企业组织管理、财务管理技能方面的缺陷。有一次和几个朋友吃饭就听说这样的一件事情,我们宿迁有的企业发生这样的情况,部门经理自己制定内部管理规范,要求员工必须准时准点到班,否则迟到者需缴纳罚款,一段时间下来,确实不少员工被罚款,但是这个经理却将这些罚款作为自己的零花钱了。还有就是部分高管独揽大权,漠视法律及单位的规章制度,从而触犯了刑法。据报道,2005年以来,先后有23家上市公司的近50名高级管理人员或失踪逃逸,或东窗事发身陷囹圄。这些涉嫌犯罪的高管们就是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一手遮天,大权独揽,漠视公司内部监管和相关制度,从犯罪行为发生到被有关机关追究责任的时间少则一两年,长则达四五年。在这样一个相当长的犯罪时间里,由于监管措施不到位,在客观上助长了问题高管的职务犯罪事实。
所以,企业高管应当在熟知自己的职权之时,对自己职权有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有明确的认识和清晰的把握。当然,这也需要平日里法律知识的积累,如果确无时间,可以就相关问题及时向法律专业人士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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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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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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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13*********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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