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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部门以未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不受理怎么办?
来源:陈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1
浏览量:1482

     我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少,但仍然存在一些诸如建筑公司、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他们也往往未给劳动者办理任何社保手续即未缴纳社保费用,往往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拒不配合申报工伤。由此,劳动者或亲属需要自行申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报工伤认定的首先要求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经社保部门告知补正材料后,劳动者未能提供或无法提供的,自然就产生了一个社保部门不予受理的结果。那么,对此如何处理呢?

      小编认为,主要有两点:第一,当然是继续搜集证明材料证实劳动关系的事实;第二,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目前,对于社保部门能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主要有:1、以“事实清楚的,用人单位没有异议的,直接认定”;2、事实复杂的,用人单位又有异议的,则可由一方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此时,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予以中止。这里面,如用人单位有异议,但又不提出仲裁的,则社保部门一般根据调查情况也会予以直接认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其所耽误的申请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由此可见,非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超过工伤认定时间的,社保部门仍应予以受理。

       在这里,小编仍然要提醒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尽早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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