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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的方式及常见风险
来源:吕帅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1
浏览量:780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以其全部资产承当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保证还可分为单笔借款的保证和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借贷,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中常遇的问题。

第一,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缺乏,诚信缺乏;

第二,缺乏担保能力;

要避免以上两点问题,法律审查要求同对借款人的上述一般审查要求。但需要重视的是,担保人不得为下列情形,否则担保无效: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三,不及时行使诉求,甚至超过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保证期间届满意味债权人实体权利的丧失,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已不存在可确认的合同关系,除非双方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达成法律上认可的保证合意。

保证期间分几种情况:

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的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内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均为六个月(债务清偿期限,没有期限的至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保证人发出终止保证合同书面通知之日六个月)

第四,保证人为公司法人或个人时需要分别注意的其他问题

1、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所以,当公司作为保证人时,应审查该公司最新工商备案章程,如章程要求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则应要求提供相关决议,且决议内容及决议通过程序需同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提供担保的,就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我们应在形式上审查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效力,股东和董事名称以及数量应与该公司最新的工商登记备案为准,同时,也要尽量在内容上审查股东及董事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由于担保人股东会议产生争议的案例比较多,这里向大家介绍1个案例。

案例:A银行某支行起诉某材料公司及其股东A和股东B、担保人某贸易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诉讼标的100万元。主要案情是,A银行向材料公司借款100万元,贸易公司提供房地产抵押,材料公司的股东AB提供个人担保。借款到期后,材料公司无法按时还款,贸易公司提供的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A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贸易公司变现抵押物,要求A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贸易公司的股东CD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抵押无效。理由是贸易公司向银行提交的同意公司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中CD的签字是虚假的,该决议无效,担保也就无效。A银行的代理律师提出反驳,因为贸易公司的章程中没有明确约定对外担保必须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而且材料公司不是贸易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以,贸易公司的抵押不需要股东同意,有无股东会决议都不影响担保效力。同时,银行对股东会决议只有形式审查义务,至于签字是否真实,银行不具备技术鉴别能力,无需负责。最后,法院采纳律师的观点,一审判决贸易公司的股东异议不成立。之后贸易公司又上诉,上诉法院也维持一审判决。

发生的这些案例来看,有的担保人是一开始就是抱着侥幸心理的,因为银行在放贷前与担保人的股东都见过面,他们都表示同意。但是在银行要求签股东决议时,他们就故意不亲自签名。发生担保事件后,就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有的是担保事件后,偷换公司法规定的意思,钻法律孔空子,以内部决议虚假来推卸责任。从法院的判决来看,这种侥幸心理是不凑效的,但是,我们要引起注意,不能留下任何空子。公司作为担保的,应提供《股东会决议》,落款应有全体股东个人亲笔签名。决议内容针对性要强,借款总额、担保物要明确具体,且应对提供的担保物的性质、权属等方面客观描述,保证对股东会决议内容所涉事项真实、合法。

2、当保证人为个人时,应同时取得其配偶的同意。如配偶未同意,合同签订后又不能证明担保人的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受益,一般认为该保证不属于家事代理,而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行为,只能以保证人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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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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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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