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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的事实劳动关系
来源:陈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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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明显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经事实上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劳动事实的存在。一般来讲,事实劳动关系首先要求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行为;其次是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并纳入其管理体系,具有从属关系。而从形式上来说,则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1、从未签订劳动合同;2、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但仍然用工的;3、保留原有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与第三方达成口头协议的以及第4种其他原因形成的。

      对于是否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当然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依据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可以参照以下材料: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2、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件、服务证件等;3、招工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工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等。其中,第1、3、4项为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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