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人处理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代理人,在研究案件的过程中,形成了答辩状,对于其中的部分内容,认为可以分享,节选如下:
2、“所有权保留”的除外性规定。
即使抵押给答辩人的图电线就是被答辩人出售给跃颖公司的那条,按照法律规定,被答辩人也无权主张所有权。设备采购合同虽然约定了在未付清全款前由卖方保留所有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在本案中,答辩人无法获知该设备采购及付款情况,且该设备固定安装在跃颖公司厂房内、无法移动,申请人只能相信占有人(即跃颖公司)为所有权人。答辩人依据借款合同并按法律规定进行了抵押权登记,也实际出借了款项,所善意获得的抵押权合法有效,被答辩人无权再要求主张该设备的所有权,只能另行向跃颖公司追偿损失。
3、所有权不能对抗抵押权。
答辩人享有的抵押权属于他物权,他物权的存在形成了对所有权的限制,具有了对抗所有权的效力。抵押物所有权即使经过让于,抵押权人在原则上仍可追及抵押物,对其现在的所有权人主张抵押权。因此无论设备的所有权是否原出卖人吴*凯,均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这在物权法理论上称为“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