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萍律师主页
胡春萍律师胡春萍律师
137-5750-5750
留言咨询
胡春萍律师亲办案例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来源:胡春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6
浏览量:818

    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接受绍兴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胡春萍律师担任本案中第三被告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对于公诉人确认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诚望法庭采纳:
    一、犯罪事实方面,被告人没有直接造成人身损害,危害社会程度较轻。
    1、从始至终,被告人没有直接造成人身损害。
    2、被告人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之一。
    二、法定情节以及酌定情节。
    1、被告人犯罪时年龄未满十七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事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交代了自己的一切罪行。在事发时因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事后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3、被告人属于初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经调查核实,被告人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
    三、量刑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对被告人减轻并从轻处罚。
 

以上内容由胡春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春萍律师咨询。
胡春萍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63好评数11
  • 咨询解答快
绍兴市越城区国际商务广场三楼
137-5750-575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春萍
  • 执业律所:
    浙江宝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6*********71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绍兴
  • 咨询电话:
    137-5750-5750
  • 地  址:
    绍兴市越城区国际商务广场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