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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财物
来源:薛炜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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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面试、试用期、劳动合同履行期直至劳动合同解除,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扣押劳动者身份证、资格证或者档案,亦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押金或其他担保物品。在现实中,扣押物品的情况已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在企业中。笔者就比较典型的几类情况分析如下:

1、在新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向公司缴纳押金,作为保证工作过程中损坏公司财物的担保,待员工离职时视工作情况退还押金。这种情况属于收取押金,虽然在工作中劳动者无法避免地会接触到公司财物,但这些财物是公司经营的必要成本,劳动者是因为工作原因使用,属于正当使用,除非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过错毁损公司财物的,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但这也仅限于事后赔偿,而且必须是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数额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是以押金的形式,事先拟定所有劳动者均有可能毁损而提前缴纳费用。遇有这种情况时,劳动者应当据理力争,敢于向用人单位说NO,已经缴纳押金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单位返还。

2、在大多数餐饮、超市或其他服务行业,企业为统一形象,树立品牌,往往要求员工统一服装,而服装费用则要求劳动者承担,这也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员工着装统一,是公司为了其自身品牌形象和经营获利的目的对员工提出的要求,而不是员工向公司提出的要求,向员工提供服装是公司的义务,而非福利,况且,绝大多数服装含有标志性符号,无法在其他场合穿着,非因工作原因,劳动者不可能购买,这类服装应当属于工作服,由用人单位免费提供。当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爱惜服装,对故意损毁的,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在某些对着装要求较高的行业,公司要求员工着正装,而非统一服饰的,属于正当要求,但此时该正装的所有权自始属于员工,离职后也可以在其他场合穿着的,不属于这里所述的情况,员工可以自行购买,也可以由公司统一订购,但须凭真实的票据收取服装费。

3、此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对于某些特殊职位,由于实际需要,劳动者占用公司价值较高的财物,如车辆,房产等的,单位为防止财物毁坏甚至是灭失的,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一定的财物做担保,但约定条件达成或者劳动合同解除时,按照财物的现存情况返还押金,当然了,如果用人单位以财物遭到破坏而要求扣押担保财物的,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否则,劳动者还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全额返还的。

总之,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同样,也不能要求劳动者缴纳押金,工作服的费用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占有公司价值较高的财物的情况,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合理的担保,在条件成就时退还担保物品。

劳动合同法 20080101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0303
 
十二、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设置担保的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务“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务的,该约定无效。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0804

2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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