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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企业人员社会城镇保险缴纳的相关规定
来源:薛炜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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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企业人员社会城镇保险缴纳的相关规定

一、 适用范围

中国境内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适用《社会保险法》,2011年10月15日起增加适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实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10月15日实施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 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按照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同时,限定上限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为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0年上海市平均工资3896元,故,2011年缴费基数上限为11688元。个人缴费基数的下限为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0年上海市平均工资3896元,故,2011年缴费基数下限为2338元。

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6)7号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1、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三、 缴费比例

2011年7月1日之后,比列为: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共计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22%   8%   12%   2% 1.7%  1%  0.5%  0%  0.8%  0%   37% 11%

2011年7月1日之前,比列为: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共计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22%   8%   12%  2%   2%   1%  0.5% 0%    0.5% 0%   37% 11%

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
文件依据:市政府2004年29号令、市政府2004年33号令、沪府办发(2004)45号

  一、城镇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12%;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本市农村户籍人员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纳。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

(一)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3号

三、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调整为1.7%,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仍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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