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燕红律师亲办案例
面对家庭暴力该如何救济
来源:孙燕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3
浏览量:423

面对家庭暴力该如何救济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占到全部离婚案件的近三分之一。关于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认识,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的缺失,使得众多受害人生活在痛苦、愤怒和恐惧之中,严重损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本文试图通过一个我自己亲身经历的案例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面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该如何救济?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受害人哪些救济途径。”

案情简介:2011年正月十八,王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五岁的郭先生,并于认识后不到一个月时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是逐渐的王女士发现郭先生有一恶习,就是每次喝醉酒后都会莫名的发火而且毒打王女士,每次都打到王女士身上青一块紫一块、伤痕累累、跪地求饶为止,待酒醒后又一个劲的道歉保证,但悲剧还是会在每个罪恶的酒后如期上演。起初,王女士觉得这是家丑不想张扬,只是在每次伤重时到诊所进行简单的治疗。但时间久了,王女士忍无可忍开始在每次挨打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民警接到电话赶来后都是进行简单的调解了事, 家暴从不曾停止反而愈演愈烈。王女士忍无可忍于20129月找到我们律所想要起诉离婚,听完她的介绍后,我们希望她提供家暴的证据,她却说什么也没有,仅有的一些保证书也被她丈夫撕毁了。出警记录与诊断又无法相互印证证明家暴的存在。正在大家一筹莫展时,不幸又降临了,恰恰是这个不幸改变了事情的结局。原来郭先生得知王女士要和自己离婚后借酒消愁,回到家看见王女士就是一顿打并将王女士重重的摔在地上。王女士向我们求助,我们告知其报警并要求民警做伤情鉴定。三天后伤情鉴定结果出来是轻伤,为此郭先生被公安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予以拘留并于当天办理了取保。原来王女士被重重摔倒时导致手腕骨折构成轻伤。王女士于201211月起诉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该案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属于郭先生的婚前房屋一套作为损害赔偿判归王女士所有。同时郭先生因积极赔偿受害人酌情减轻处罚,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王女士作为承受了数以百计被打经历的受害者可以说最终利用法律得到了比较圆满的救赎。但是并不是每个家暴的受害者都这么幸运。本文仅结合此案例给那些仍在承受、忍受家暴的受害者一些忠告。

《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次以法条的形式给出了家暴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又进一步将家暴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同时《婚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赋予受害者在遭受家暴时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公安等机关及部门求助的权利,也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家暴事件、尤其是公安应当依法给予施暴者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等必要惩处,不能简单的以夫妻之间争吵打闹属于家务事为由草草了事。在此敬告遭受家暴的兄弟姐妹们,在毒手伸向你们时第一时间向公安等部门求救,并要求公安做出书面的处理记录,必要时可以申请做伤情鉴定。并尽量在公安处理后第一时间到附近医院就诊并保存就诊记录,如果您的配偶曾向您出具一份又一份的“保证书”,请不要轻易撕毁这伤痛的印记,因为当您无法忍受家暴终于决定离婚时,这些将可以相互印证帮您获得解脱并且争取到尽量多的经济赔偿。

家暴的取证固然重要,但是对于受害者在诉讼中以及诉讼后的保护仍不可懈怠。为此《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提出了“受害人保护性缺席”即“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且受害人处极度恐惧之中的,正常的开庭审理可能导致受害人重新受制于加害人的,或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受害人的申请,单独听取其口头陈述意见,并提交书面意见。该案开庭时,其代理人可以代为出庭。”同时规定了受害人可以申请“限制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骚扰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出现在受害人住处、学校、工作单位等附近200米范围内”、“裁定加害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等”。虽然,我们已经开始意识到“家暴”的危害和积极应对的必要性,但遗憾的是目前为止仍没有一部关于反家暴的专门性立法,使得很多想法无法可依。可喜的是从2008年至今已有多位人大代表提出制定《反家暴法》或者《家暴防治法》的议案,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有一部反家暴的专门性立法为所有家暴受害者带来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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