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作义律师亲办案例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是否算工伤???
来源:董作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3
浏览量:309

记得上大学的时候,有一个同学小王,由于大四都要实习,经学校安排到某公司进行实习。一天,在实习中,由于王某操作机床不当导致右手的一根手指被割断。随后,王某伤好后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没有受理。社保部门认为,王某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但王某不理解,他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他是在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为什么不给认定为工伤呢?

当时我的同学王某经过挑选后,来到了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工伤赔偿团队,那里的收费模式是不成功可全额退费”,那里的特约工伤赔偿专家董作义律师接待了他。再简单了解案情后,对于王某的疑问,工伤赔偿团队的董作义律师为他解释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董作义律师指出,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社保部门不应当受理这样的申请。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在校学生的实习行为不同于一般职工的劳动行为,学生的实习行为只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学习,并没有为实习单位谋取利益,因此无论从劳动法的角度还是民法的角度,实习学生的伤害都不应由实习单位无过错地承担责任。但董作义律师提醒了小王,小王是学校的学生,学校对王某的学习安全具有保护义务,王某是学校派到公司实习的,因此对王某的损失,他可以人身损害为由要求学校赔偿。当然,若公司有过错,学校赔偿完毕后,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向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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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作义
  • 执业律所:
    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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