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亲办案例
员工需具备劳动能力——特定行业的行业要求
来源:宋长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2
浏览量:304
 

【案情简介】

在市卫生局开展的餐饮专项整治工作中,北京红河村酒楼、北京金福丰餐饮有限公司、鑫丰兴饭店、北京云梦泽酒楼等餐饮单位,违反《食品卫生法》擅自聘用没有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餐饮服务,给食品污染带来很大的隐患。对于检查中没有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已责令停止其工作,并依照《食品卫生法》按高限给予了行政处罚。

【导致结果】

给食品污染带来很大的隐患,企业也会因此受行政处罚。减弱行业信誉。因此企业在聘用员工时应严格规范,确保员工具备相关劳动能力与要求。

【法理分析】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专题 访谈 咨询)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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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贵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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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长贵
  • 执业律所:
    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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