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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轻伤案件法律保护和处罚的缺失
来源:单既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30
浏览量:562

论轻伤案件法律保护和处罚的缺失

伤害案件是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就一起具体伤害案件而言,往往会有三种可能的结果,即重伤(包括致人死亡)、轻伤和轻微伤,而针对这三种结果,由于处理程序和处罚方式的不同,导致轻伤案件法律保护和处罚的缺失。

一、关于重伤案件的刑事处罚和民事救济问题。

重伤案件都作为公诉案件处理。首先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对于民事部分,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实施伤害的人受到刑事处罚,同时民事赔偿可由双方调解或者由人民法院一并予以判决确认。

二、关于轻微伤案件的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

轻微伤案件由公安机关的派出所立案调查,对违反治安行为的加害人,给予治安处罚。对于民事部分可由当事人自行和解,也可以在派出所办理案件的民警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还可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由于轻微伤案件的伤害后果不重,被害人的损失也不大,一般加害人不逃避民事赔偿。即使是加害人特意躲避,人民法院也通过缺席审理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结果。

三、轻伤案件的处理程序及存在的缺憾。

轻微伤案件一般的处理程序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的处理程序与重伤案件的处理程序是一致的。那么对于自诉的轻伤案件给受害人自己选择的权利,其可以提起自诉,也可以和对方和解,还可以在起诉后撤回起诉。

正常的自诉程序是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实施加害行为的被告人进行送达,然后开庭审理,最终就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一并予以判决,这样处理的结果不存在缺憾。但对于以下几种结果却明显存在法律保护和处罚上的缺失:第一,当事人自行和解及起诉后又撤诉的轻伤案件。对于这两类轻伤案件,受害人的遭受的民事损失得到了赔偿,但加害人的犯罪行为却没有得到处罚。由于轻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行为,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处罚范围,因而无法对其进行处罚;对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由于被害人没有起诉,或者撤诉,人民法院没有进行判决,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就不能认定其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其也得不到刑事处罚。往往是轻伤案件的加害人得不到任何的处罚,较之轻微伤的治安处罚,反倒对实施轻伤害行为的人更为有利。第二,对加害人刻意躲避的轻伤案件。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对嫌疑人可能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也可能不采取强制措施。被害人伤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而此时,加害人却无法找到,人民法院无法对其进行送达,而涉及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到庭,案件无法审理,最终案件只好中止审理,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无法得到救济。

纵观上述种种情况,笔者认为先要在立法上对其进行规范,对第一种情况规定一种处罚方式;第二种情况对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通缉抓获后变更强制措施;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对其进行通缉抓获后采取强制。同时,将案件转为公诉案件,使犯罪行为得到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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