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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来源:黎振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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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律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141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如下司法解释:


1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2、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3、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①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②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③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④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⑤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⑥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⑦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4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①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②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③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④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⑤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⑥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⑦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5、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

1)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2)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3)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6、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


7、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8、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9、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4)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10、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11、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2、对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13、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4、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2倍以上。

15 “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假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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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黎振飞
  • 执业律所:
    广东莞茂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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