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润华律师亲办案例
电子商务买卖纠纷中法律维权
来源:史润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7
浏览量:1032

电子商务,作为当今一个流行的词汇,一个风行整个商业运营的模式,听起来,确实高大上,通过电脑我们可以轻松购物,手持手机我们可以轻松选购自己想要的商品或者服务,几乎可以做到将购物玩转股掌之中。随之频繁的交易,我们当然避免不了纷繁复杂的纠纷,而面对纠纷,我们该怎么处理,不免让我们深思熟虑。

通常来说电子商务只是资源整合的一个平台,我们往往是基于网络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纠纷,我们首先要理清从中的法律关系,否则,面对这种看似无形的交易,一旦纠纷发生,我们该向谁讨回公道,不能像无头苍蝇一样,盲目无从。

电子商务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ustomer,即B2C2.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即B2B3.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Consumer C2C4.线下商务与互联网之间的电子商务(Online To OfflineO2O)。这种看似仍归咎于传统商业的买卖双方的商业活动,随之电子商务平台的融入,纠纷的发生,解决看似有些复杂,那我们就拨开云雾,理清关系,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从电子商务的四种模式来看,纠纷的双方仍旧归结于买卖双方,这种纠纷的解决,我们仍可以参照传统的产消法来解决,如果出现,产品瑕疵,消费者只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承担上述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或其他责任者追偿。如果出现产品缺陷,消费者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按照责任归属追偿,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承租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所有者要求赔偿。

而第三方平台在买卖双方纠纷解决中充当着什么角色,需要我们做进一步探究,先看法律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从中可以看出,第三方平台,并没有直接充当着纠纷的当事者,但是买卖双方并未谋面,作为弱势的消费者,该如何向销售者讨回公道?中国互联网律师史润华讲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从中可以得出,第三方平台一般情况下,要将销售者的信息公布于众,不仅仅是销售方的联系方式,更重要的是销售方的产品信息,信誉信息,乃至注册资本,实力情况,而且网络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应当履行承诺。网络平台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所以第三方网络平台并不是处于纠纷发生时,隔岸观火的地位,而是要本着对消费者负责,为销售者盈利的处境,做好筛选精英商户,维护消费者利益,从而更好的打造自己的平台口碑。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法律的此番规定,更加重了第三方平台解决纠纷的义务,法律可以原谅不知情,但不能原谅隔岸观火,纵容销售者通过平台对弱势的消费者进行欺诈。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消费者权益如果遭受损害,甚至于说销售者的权益遭受损害,电子商务平台更多的充当着中间的调停者。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如果双方能做到各退一步,那我们的交易就更容易实现,电子商务第三方的角色也可以更好的完善,更好的做到促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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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史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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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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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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