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月,董女和乔男经过两年的恋爱期,准备步入婚姻殿堂。为了让女方安心与男方结婚,2013年3月,男女双方签订了婚前协议,协议约定,结婚后,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归男女双方共同所有。签订协议后,男女双方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的生活并没有按照小夫妻俩预想的方向发展,双方因各种琐事经常发生争执,以至于夫妻感情伤痕累累,曾经“富养”的董女无法融入婆家生活。2014年6月,女方提出离婚,并要求将男方名下的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男方则认为该房屋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婚前协议属于赠与行为,男方可以随时反悔。
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中,婚前协议合法有效,男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协议中关于“乔男自愿将婚前个人房产作为婚后双方共有财产”的约定应有效,应将乔男的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在案件中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婚前协议注意事项:
1、在结婚登记前各自所有的具体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坐落及其归属。
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个人所有还是归双方共同所有。
3、结婚后是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婚后双方的收入、所得财产及相应的收益如何支配,对可能产生的债务如何承担。
4、协议约定限制一方人格权的无效。比如,结婚后,一方禁止同异性说话、打电话、共餐、跳舞、旅游等;禁止一方提出离婚等类似约定均属无效。
5、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以致影响过错方基本生活的或者超出过错方实际经济能力的,无效。
6、违背公序良俗或明显违背社会常理:如一方出轨,需向自己磕三十个头等。
7、“威胁”或“胁迫”:如以死相逼或者用各种狠话吓唬对方,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协议,要另一方立刻签字。
8、剥夺另一方监护权的约定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对被监护人有明显不利的情况,其他监护人可以通过法院撤销其监护权。但监护权不能根据协议约定而被取消。协议如有剥夺一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的约定,不具法律效力。
律师提醒:
为了曾经的海誓山盟能得以落实,未婚或再婚男女最好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起草、审核婚前协议以及婚姻指导,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而抱撼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