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灿辉律师亲办案例
“被结婚”了怎么办?
来源:张灿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6
浏览量:396

案例介绍

张女与叶男原本是恋爱关系,在双方交往的过程中,张女因性格不是特别和谐,因此对叶男提出的结婚想法一直不予同意,甚至因此害怕结婚而到医院寻求心理咨询。在两人交往的过程中,张女曾向叶男借款,叶男也常以此为借口要求结婚,叶男曾多次威胁原告,声称若不同意结婚,则会去原告工作单位去闹,并要原告声誉扫地。原告迫于被告的压力,于2009年与被告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女认为自己是在叶男的胁迫下才与叶男结婚的双方性格本就不和谐,因此虽然已经登记结婚,双方并无一般新婚夫妻所应有的幸福可言,这段婚姻对于双方都是痛苦的。因此,张女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两人婚姻。两人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生育小孩,也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需要处理。但是叶男否认双方在恋爱结婚过程中存在有胁迫原告结婚的事实,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胁迫其结婚的行为。

法院判决

审理这起撤销婚姻案件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权利和自由,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采取胁迫等方式强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结婚的,被强迫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但是,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有胁迫其结婚的事实,原告的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予支持张女的请求。

法条链接

《新婚姻法》第11 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协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

12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张灿辉律师提示: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的步骤:

(一)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请求。

(二)当事人提交准备好的证件及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宣告结婚证作废,并予以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撤销婚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终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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