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国家公诉人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卢景富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具体如下:
1、卢景富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卢景富虽然具有运输毒品的事实,但卢景富是受他人指使、雇佣,其本身就是一个运输工具,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仅仅是辅助作用。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卢景富被查获后,能够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依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应从轻处罚。
3、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所运输毒品为氯胺酮,含量不高,对人的成瘾性、毒害性都远远小于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相对而言其危害性较小。
5、卢景富系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审查毒品案件与量刑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中规定: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卢景富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
另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谈到,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其行为本身具有从属性、辅助性,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主观恶意相对较小。卢景富在本案中就是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
6、卢景富所运输的毒品,因在运输过程中截获,其所带毒品全部被公安机关收缴,其毒品没有流向社会,没有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这与将毒品已交付给买家流入社会的行为相比,无论是从主观恶性,还是从社会危害性,都具有本质的区别,希望法庭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以上事实,辩护人认为卢景富犯运输毒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具有的上述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没有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为卢景富定罪量刑时,恳请法庭不要单纯以涉案数量大小决定刑罚轻重,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对卢景富减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审议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军律师
201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