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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
来源:陈浩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5
浏览量:1519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

龙岗律师事务所 陈浩浩律师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犯罪嫌疑人亲属接到公安机关送达的通知,其中经常有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刑事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性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有以上情形,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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