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峰律师亲办案例
刑诉法大修改变不了刑讯逼供的基本现实
来源:王玉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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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迎来15年之久的大修。15年的时间是太久了,这期间,国际环境、政治气候、民生法治发生了很大变化,然而,这次的大修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刑讯逼供吗?我怀疑。

    尽管这次修改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排除、侦查人员应当出庭、讯问一律在看守所进行等条款,但是仍然无法指望这些规定能够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因为基本政治体制没有有变,侦查仍然沿用传统的手段(从被告人口供开始,口供为证据之王,然后根据口供再锁定其他证据),侦查机关的权力仍然基本上不受制约,说到底,还是高层把打击犯罪放在第一位,保护人权仍然不受到重视的结果。社会要稳定嘛!办案可以不拘泥于细节。

    修正案中一方面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要如实回答,这本身就是互相矛盾的。何为如实?犯罪嫌疑人认为如实,侦查人员认为不如实,怎么办?还是老办法,先揍一顿再说,于是刑讯逼供出笼。当然了,打出伤来,被告人、辩护人可以申请排除,但是,现在侦查手段日新月异,哪里还用打出伤呢?不让你睡觉你就熬不了了。没有伤痕,被告人、辩护人没有线索,提也白提,侦查人员更不会受到追究,因为这就是上面让他干的,如果迫于压力要追究,也是上面要丢车保帅的策略,换个岗位,继续干就是了。

    刑讯逼供是附生在刑事诉讼肌体上的毒瘤。有人说,犯罪分子都是坏家伙,不打不招,可是,现代司法理念认为,任何人在法院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既然是无罪的,最多是嫌疑人,他就应当享有正常人的权利。权力部门怎能为了惩罚一种恶,而实施另一种恶?何况,锤楚之下,何求不得?有多少无辜冤民成为权力宣淫的牺牲品?我相信,聂树彬、佘祥林、赵作海们只是冰山一角。别以为这些离我们很远,今天是他,明天可能就是你、我,甚至手握权柄的执法者自身!权力如脱缰的野马,倾巢之下,岂有完卵?我听说的一个案子,说被告人在一再刑求之下,直到把在中学时和女同学睡觉这样的事情招供出来才算完事。另一个案子,侦查员问还有没有未招的,被告人说某某银行抢劫案是我干的,侦查人员如获至宝,前去调查,第二天回来就打,骂妈的逼让你胡说!又问还有没有未招的,被告人答淮海战役是我让打的。让人哭笑不得,为什么被告人不惜自诬?因为只有这样,符合侦查员或上面的要求了,刑讯才会终止。痛苦的影响可以增加到这种地步: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最短的捷径,这时候,犯人的这种回答是必然的,就像在火与水的考验中所出现的情况一样。有感性的无辜者以为认了罪就可以不再受折磨,因而称自己为罪犯。罪犯与无辜者间的任何差别,都被意图查明差别的统一方式所消灭了。这种方法能保证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得从体制上入手,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提高侦查技术水平。只有这些前提做到了,再从法律层面予以防范,规定被告享有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法庭供述优与庭前供述,看守所从侦查部门独立出来,追究刑讯者等,这样基本上就不会有刑讯了。当然了,我们现在想也是白想,高层不认可,他们要的是所谓稳定、稳定,还是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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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玉峰
  • 执业律所:
    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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