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加班费争议
【案情简介】:张女士于2008年7月与南京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每天6.5小时,每周工作6天,周六工作时间为5.5小时。张女士称,实际工作期间,经常因为工作繁忙而加班,平均每天加班3小时,且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张女士多次向公司提出补发加班费用,均遭拒绝。张女士遂申请劳动仲裁,追索加班费3万余元。
公司称从未安排张女士加班。张女士为了表现良好的工作态度,确偶有主动推迟下班的现象。公司根据张女士的综合工时和工作业绩给予了加班工资,并向仲裁委提交了考勤管理制度、电子打卡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张女士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主张的实际工作时间。最终,仲裁委驳回张女士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3万余元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争议焦点一:加班费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可以看出,加班费争议案件中,不能简单的认定“谁主张谁举证”或者“举证责任倒置”,而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举证责任予以分配。
争议焦点二:劳动者如何留存有效证据
劳动者如何留存有效证据,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单位通知你加班的信息。如果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聊天都通知你加班,都可以对相关信息加以保存。
2.加班时的工作记录,例如工作往来的邮件,可以加以保存。
3.报销凭证,有些单位会在员工加班时给予一定的额外补贴,比如报销回家出租车票,那么在报销时可以把报销理由添加上去,并对报销记录予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