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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隐婚,女子起诉索赔精神损失费,法院判决赔偿赔偿3万元
来源:陈萍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3
浏览量:712

   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 杨深来 澎湃资料

已婚男欺骗未婚女子发生性关系,受害女子以该男子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医疗费1540元。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这也是上海市首例侵犯贞操权案

    2009年,时年30岁的陈小姐通过 交友站认识了李某,之后几年维持普通朋友关系。从2013年9月始,陈小姐与李某频繁约会,双方感情急剧升温,在微信中以老公老婆互称,李某热烈追求陈小姐,致使陈小姐认为李某是单身。

不久,李某称要让陈小姐熟悉他的事业,共同去新加坡考察。期间双方发生关系,李某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

201312月始,李某始与陈小姐疏远,表示要中断两人的恋爱关系。2014年2月3日,陈小姐无法联系到李某便撬门进入其在浦东金桥的,正好撞到李某和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后李妻告诉陈小姐,他俩已在2013年1月结婚,而且李某已经离过一次婚。

状告男子侵犯贞操权健康权

  2014年3月26日,陈小姐以李某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陈小姐诉说,自己是大龄女青年,对待感情非常谨慎,对李某付出了真情。他俩在交往中,李某一直谎称自己未婚,多次要求其女朋友,对其以老婆相称,也要求其称他为老公以表达娶其为妻的愿望,直到李某隐瞒已婚事实被揭穿。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贞操权和健康权,陈小姐起诉要求判令李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医疗费1540.6元。

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辩解,陈小姐所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认可。李某确实追求过陈小姐,但是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也没有发生性关系

在审理中,法院要求李某本人亲自到庭陈述相关事实,但其未出庭。

索赔医疗费诉请未获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而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害贞操权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被告隐瞒了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诱使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原告的贞操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然而,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过高,法院根据本案事实酌定为3万元。

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支出的医疗费与被告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就此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原标题:有妇之夫冒充单身“婚骗”,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判赔3万)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李燕 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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