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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遭侵犯, 企业该怎么办?
来源:陈萍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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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如果企业与侵权人有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企业的职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拉责任人员,依照本节中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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