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萍主任律师主页
陈萍主任律师陈萍主任律师
130-9385-0919
留言咨询
陈萍主任律师亲办案例
违法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陈萍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3
浏览量:428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可见,夫妻共同债务应是合法行为导致的正当债务,主要包括:1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2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对他人所负的债务;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6夫妻双方或一方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所分得债务也属共同债务。

如因打架斗殴或其他犯罪行为形成的债务,该债务并不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的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因此,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并不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列。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也应是个人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无关。



 



以上内容由陈萍主任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萍主任律师咨询。
陈萍主任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3473好评数5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浙江省临海市立发路155号1楼、2楼
130-9385-091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萍主任
  • 执业律所:
    浙江鼎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0*********81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0-9385-0919
  • 地  址:
    浙江省临海市立发路155号1楼、2楼